焦晓菲律师,北京盈科海淀律师事务所律师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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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2.案号:(2019)鲁01民终9861号
3.要点:基金合同合法有效存续且约定了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损害基金利益的情况下,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的存续期的,在基金管理人为维护所有基金份额持有者的权益而将涉案基金存续期延长后,投资人无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合同延续期内兑付本金并支付相关收益。
4.法院认为:本院认为,季天宇与山东创道公司签订的《创道颐高之信国际电商产业投资基金》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本案系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案涉《创道颐高之信国际电商产业投资基金》合同约定的存续期限是否届满,以及山东创道公司延期兑付基金本金及收益的行为是否违反合同约定。根据案涉合同约定,山东创道公司有权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在不损害基金利益的情况下,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的存续期。案涉基金的保值、增值及兑付情况与山东创道公司投资的创道颐高之信国际电商产业项目密切相关。在向季天宇发放前三期基金收益后,因投资项目开发速率未能达到预期,创道颐高之信国际电商产业项目的运营公司威海之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山东创道公司出具了《还款承诺与担保函》,承诺在基金延期届满时归还本金及收益,案外人浙江开化之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该基金投资款本金及收益的归还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此情况下,山东创道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为维护所有基金份额持有者的权益而决定将涉案基金存续期延长,并未违反合同约定。况且,山东创道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在其网站公示了延期通知。由于案涉合同已延期,目前尚处于履行阶段,季天宇主张山东创道公司兑付基金146万元并支付合同期内应付收益款及合同到期后资金占用利息的诉讼请求,目前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季天宇虽主张山东创道公司在基金运作过程中未尽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义务,存在违约或违法行为,且《还款承诺与担保函》与实际情况不符,但其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实,亦无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虽然《还款承诺与担保函》中的承诺人威海之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证人浙江开化之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山东创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系吾志亮,但该三公司均系独立的法人,威海之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开化之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山东创道公司出具《还款承诺与担保函》,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案涉基金的托管人,不属于本案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中必须共同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一审法院未追加其为本案第三人,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所述,季天宇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