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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晓菲律师,北京盈科海淀律师事务所律师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硕士

20年执业经验

业务范围:金融消费者、投资者的诉讼代理法律服务。

旨在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出具投资尽职调查报告、投资法律意见书、法律顾问服务、投资者诉讼代理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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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损失需要先确定
来源: | 作者:business-101 | 发布时间: 921天前 | 186 次浏览 | 分享到:

   资管计划未清算完毕时,投资损失无法确定,投资人的赔偿请求无法得到支持。

  案件:王彩玲等与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2021)京02民终5383号】

  主要事实:2017年5月24日,天津大业亨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大通资管”)与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光大信托”)签订《信托合同》,约定全体委托人共同指定大通资产作为本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并一致同意由委托人向受托人发送投资指令通知,信托计划资金规模为2.5亿元。5月25日,被告光大信托(贷款人)与亿阳集团(借款人)签订《信托贷款合同》,载明:光大信托拟发起设立“大通阳明6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本合同项下贷款为人民币信托贷款,贷款总额预计为2.5亿元。8月31日,王彩玲认购100万元大通阳明6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2019年3月8日,亿阳集团向哈尔滨中院申请破产重整,哈尔滨中院于2019年3月21日作出(2019)黑01破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破产重整申请,大通资管申报债权。 2020年5月29日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并裁定终止重整程序。《重整计划草案》载明:普通债权通过“现金+债转股”方式全额清偿。据此,资管计划对亿阳集团的债权转为股权。亿阳集团尚在经营过程中,未发生清算事件,资管计划亦尚未进行清算。此后,原告王彩玲以光大信托违反适当性义务和违规放款等为由,起诉光大信托,要求光大信托承担侵权责任,向其赔偿60万元本金损失。

  裁判观点:审理法院认为,认定光大信托在本案中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为,王彩玲在案涉资管计划项下的损失已经确定。根据《资管合同》第五十五条“(二)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程序”之规定,资产管理计划合同终止后,应当对资产管理计划进行清算,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因大通阳明6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项下的债权已得到全额清偿,在未进行清算、未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前,该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尚未最终确定,损失亦不明确。因案涉资管计划未进行清算,王彩玲亦未依法通过诉讼或仲裁程序要求大通资管清算或赔偿损失,截止目前,王彩玲在案涉资产管理计划中的收益并未最终确定,损失亦不明确。故王彩玲要求光大信托承担侵权责任,赔偿60万元本金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遂判决驳回原告王彩玲的诉讼请求。


​​​​​​​​​​​​​​​​​​​​​​​​​​​​​​​​​​​​​​​​​​​​​​​​​​​​​​​​​焦晓菲律师
平生有微尚,法礼维道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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