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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晓菲律师,北京盈科海淀律师事务所律师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硕士

20年执业经验

业务范围:金融消费者、投资者的诉讼代理法律服务。

旨在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出具投资尽职调查报告、投资法律意见书、法律顾问服务、投资者诉讼代理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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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投资者有权查阅的企业财务资料
来源: | 作者:business-101 | 发布时间: 919天前 | 203 次浏览 | 分享到:

   私募基金投资者有权查阅的企业财务资料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该等知情权与《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保密义务并不冲突。

  案件:德清厚道泰宇管理咨询合伙企业、德清元古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张光琼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2021)浙05民终290号】

  主要事实:张光琼(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作为私募基金投资者与元古投资咨询公司(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分别签订《德清厚道泰宇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入伙协议》《德清厚道泰宇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并根据约定支付了投资款,其后双方因对张光琼行使知情权发生争议,未能协商一致,张光琼遂诉至法院要求查阅其投资的私募基金德清厚道泰宇管理咨询合伙企业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及会计报表等资料。一审法院支持了其诉请,被告不服上诉。

  裁判观点: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会计账簿作为合伙企业重要的财务资料,其数据来源于会计凭证,只有会计账簿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会计凭证,才能真实反映合伙企业的资产经营状况。合伙人在行使会计账簿查阅权时,对于会计账簿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的判断,必然要借助会计凭证的查阅才能实现。合伙人也只有通过查阅原始凭证才能知晓会计账簿的记录与合伙企业的实物、款项的实有数额是否相符,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是否相符,才能真正地使合伙人了解和掌握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充分保护合伙人的知情权,此外,该权利与上诉人根据《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保密义务并不冲突。因此,一审认定张光琼有权查阅的企业财务资料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二审法院予以支持。


​​​​​​​​​​​​​​​​​​​​​​​​​​​​​​​​​​​​​​​​​​​​​​​​​​​​​​​​​焦晓菲律师
平生有微尚,法礼维道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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