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晓菲律师,北京盈科海淀律师事务所律师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硕士
20年执业经验
业务范围:金融消费者、投资者的诉讼代理法律服务。
旨在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出具投资尽职调查报告、投资法律意见书、法律顾问服务、投资者诉讼代理法律服务。
为私募基金、资管产品、委托理财、银行理财产品、保险投资产品、信托理财产品、券商集合理财计划、杠杆基金份额、期权、融资融券投资者提供优质、高效、可靠法律服务!
根据《登记须知》第三条第四款的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任职应当遵守以下要求:
1.不得在非关联的私募机构兼职; 2.不得在与私募业务相冲突业务的机构兼职; 3.除法定代表人外,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其他高管人员原则上不应兼职;若有兼职情形,应当提供兼职合理性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兼职的合理性、胜任能力、如何公平对待服务对象、是否违反竞业禁止规定等材料),同时兼职高管人员数量应不高于申请机构全部高管人员数量的1/2; 4.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兼职高管人员应当合理分配工作精力,协会将重点关注在多家机构兼职的高管人员任职情况; 5.对于在一年内变更2次以上任职机构的私募高管人员,协会将重点关注其变更原因及诚信情况; 已登记机构应当按照上述规定自查私募基金管理人相关高管人员的兼职情况。协会将按照有关规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人员的兼职情况进行核查,逐步要求不符合规范的机构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