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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晓菲律师,北京盈科海淀律师事务所律师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硕士

20年执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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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及一般员工可以兼职吗?
来源: | 作者:焦晓菲律师 | 发布时间: 852天前 | 656 次浏览 | 分享到:

   根据《登记须知》第三条第四款的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任职应当遵守以下要求:

   1.不得在非关联的私募机构兼职;
   2.不得在与私募业务相冲突业务的机构兼职;
   3.除法定代表人外,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其他高管人员原则上不应兼职;若有兼职情形,应当提供兼职合理性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兼职的合理性、胜任能力、如何公平对待服务对象、是否违反竞业禁止规定等材料),同时兼职高管人员数量应不高于申请机构全部高管人员数量的1/2;
   4.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兼职高管人员应当合理分配工作精力,协会将重点关注在多家机构兼职的高管人员任职情况;
   5.对于在一年内变更2次以上任职机构的私募高管人员,协会将重点关注其变更原因及诚信情况;
   已登记机构应当按照上述规定自查私募基金管理人相关高管人员的兼职情况。协会将按照有关规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人员的兼职情况进行核查,逐步要求不符合规范的机构整改。

​​​​​​​​​​​​​​​​​​​​​​​​​​​​​​​​​​​​​​​​​​​​​​​​​​​​​​​​​焦晓菲律师
平生有微尚,法礼维道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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