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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晓菲律师,北京盈科海淀律师事务所律师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硕士

20年执业经验

业务范围:金融消费者、投资者的诉讼代理法律服务。

旨在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出具投资尽职调查报告、投资法律意见书、法律顾问服务、投资者诉讼代理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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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明康德(股票代码603259)投资者索赔紧急召集令!
来源: | 作者:焦晓菲律师 | 发布时间: 801天前 | 386 次浏览 | 分享到:

2022年5月1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向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603259)的股东上海瀛翊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下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书认定了上海瀛翊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瀛翊)减持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药明康德)股票涉嫌违法违规。具体情况如下:药明康德于2018年5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A股首发上市,上海瀛翊持有药明康德’2053.83万股,占药明康德总股本的0.8381%。2021年5月10日,上海瀛翊所持‘药明康德’股票禁售期满后,上海瀛翊于2021年5月14日在未履行披露义务的情况下,开始减持‘药明康德’,截至2021年6月8日,累计减持‘药明康德’合计1724.97万股,占总股本的0.6962%(截至2021年6月10日总股本为基础计算),减持总金额28.9亿元。对于上海瀛翊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转让股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行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上海瀛翊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改正,给予警告,并拟处以2亿元的罚款。

焦晓菲律师提示,依据《证券法》第三十六条及《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减持规定》)第二条、第三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减持细则》)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上海瀛翊系药明康德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东,其减持应当遵守《证券法》、《减持规定》及《减持细则》等规定,对减持行为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做出的承诺。证监会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和第一百九十七条,拟对上海瀛翊未按承诺进行披露即进行股票减持的行为的处罚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1月22日发布的关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新的司法解释的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及其中介机构等因虚假陈述等的证券欺诈行为导致证券投资者权益受损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等。权益受损的证券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知名证券维权律师团、北京盈科海淀律师事务所焦晓菲律师团队认为,由于耀明康德(603259)存在未按照规定及时披露重大事项等违法行为,股民索赔暂定索赔条件可暂定为:于2021年5月14日至2021年6月11日期间购买药明康德股票,并于2021年6月12日之后出售或仍旧拥有药明康德股票而亏损的投资者,可提起索赔。索赔最终条件及赔付标准等以法院认定为准。

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可联系焦晓菲律师团队(微信号:18611731870,邮箱:18611731870@163.com),并提供下述文件:身份证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和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首次买入该股票至今)、详细联系方式。焦晓菲律师团队为了便于股民维权,采取低成本、快速、简便的委托方式,期待您加入维权的队伍!


 

 

 

 


​​​​​​​​​​​​​​​​​​​​​​​​​​​​​​​​​​​​​​​​​​​​​​​​​​​​​​​​​焦晓菲律师
平生有微尚,法礼维道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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