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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晓菲律师,北京盈科海淀律师事务所律师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硕士

20年执业经验

业务范围:金融消费者、投资者的诉讼代理法律服务。

旨在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出具投资尽职调查报告、投资法律意见书、法律顾问服务、投资者诉讼代理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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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将一般投资者的投资款作为特定投资者的赎回款使用不构成违约
来源: | 作者:business-101 | 发布时间: 1354天前 | 350 次浏览 | 分享到:

   基金管理人将一般投资者的投资款作为特定投资者的赎回款使用不构成违约;投资人要求基金管理人披露基金成立前形成的尽职调查资料缺乏合同依据;基金尚在清算中,投资人主张基金管理人未尽投后管理义务缺乏依据。

  案件:孙晓泉与北京恒宇天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等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2021)京74民终477号】

  主要事实:2016年9月28日,孙晓泉作为投资人,恒宇天泽公司(下称“恒宇天泽”)作为基金管理人,国信证券公司(下称“国信证券”)作为基金托管人,三方签署《基金合同》,成立亚马逊五号基金(下称“基金”)。关于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合同》约定:A类投资者指一般投资者,T类投资者指特定投资者,当期基金成立后,A类投资者存续期内不可赎回其基金份额,但T类投资者存续期内可视情况赎回。根据《产品认购/申购确认函》,孙晓泉属于A类投资者,投资金额为101万元(本金100万元,基金认购费1万元)。而2016年7月7日基金成立后,部分A类投资者的投资款(包括孙晓泉的投资款)被用于T类投资者的基金份额赎回。关于投资范围,《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将主要通过认购上海旭珩卡棣投资中心(有限合伙)LP份额,最终认购F1公司非上市股权”,同时《旭恒卡棣中心合伙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由恒宇天泽代表基金,入伙后成为旭恒卡棣中心的有限合伙人。后基金到期但旭珩卡棣中心暂时无法处置持有的F1公司股权以变现,故恒宇天泽向旭珩卡棣中心的担保人北大未名公司(第三方)主张权利,第三方并未回复。孙晓泉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恒宇天泽返还全部投资款101万元及利息损失,被一审法院驳回遂上诉。

  裁判观点:一审和二审法院经审理均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恒宇天泽在履约过程中是否存在根本违约行为,导致基金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第一,就恒宇天泽将A类投资人的投资款作为T类投资人的赎回款使用是否构成违约,一审法院认为:首先,T类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的开放赎回期间,赎回其持有的案涉基金T类份额合约合规。理由在于,《基金合同》明确约定案涉基金的运作方式为“定期开放(有条件开放本基金份额的参与和退出)”,还约定“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需求在基金成立后三个月内增设临时开放日,临时开放日只接受投资者(A类)申购,不接受投资者(A类)赎回,接受投资者(T类)申购及赎回”。其次,T类投资人的赎回并未对案涉基金财产及全体A类投资人的权益产生任何不利影响,理由在于T类投资人赎回份额的款项金额与申购时支付的款项一致,T类投资人并未从案涉基金财产中获得任何溢价。二审法院支持一审法院的观点,认为涉案基金系开放式基金,投资者根据合同约定在定期内进行赎回并未违反合同约定。第二,就恒宇天泽是否履行尽职调查和投后管理义务,二审法院认为,首先,恒宇天泽作为基金管理人并以自己的名义入股旭珩卡棣中心成为有限合伙人,其并不执行合伙事务,对于第三方的尽职调查资料系在涉案基金成立前形成的,不涉及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财产的管理处分及运用,孙晓泉要求恒宇天泽披露基金成立前形成的尽职调查资料缺乏合同依据。其次,涉案基金尚在清算中,恒宇天泽亦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推动诉讼的进行,其并未有怠于向第三方主张权利的行为,孙晓泉主张的其未尽投后管理义务的意见,不应被采信。


​​​​​​​​​​​​​​​​​​​​​​​​​​​​​​​​​​​​​​​​​​​​​​​​​​​​​​​​​焦晓菲律师
平生有微尚,法礼维道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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