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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晓菲律师,北京盈科海淀律师事务所律师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硕士

20年执业经验

业务范围:金融消费者、投资者的诉讼代理法律服务。

旨在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出具投资尽职调查报告、投资法律意见书、法律顾问服务、投资者诉讼代理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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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自愿放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属当事人对自身财产权利的处分
来源: | 作者:business-101 | 发布时间: 1354天前 | 350 次浏览 | 分享到:

投资人自愿放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属当事人对自身财产权利的处分


  投资人自愿放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属当事人对自身财产权利的处分,其后基金管理人按补充协议约定进行操作运营,由此产生的投资风险应由投资人自行承担;证券经纪商的职责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证券交易指令,不负有对管理人的错误指令进行实质审查的义务。

  案件:黄乐培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上古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交易纠纷案【(2020)粤0112民初3145号】

  主要事实:2018年3月,黄乐培作为基金委托人、上古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广发公司作为基金托管人签订了《私募投资基金合同》,合同约定,在任一交易日(T日)收市后,若基金管理人预估基金份额净值达到或者低于预警线,则基金管理人应于T+1日13:00前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示投资风险。同时,上古公司(甲方、基金管理人)、广发公司(乙方、基金托管人)与联储公司(丙方、证券经纪商)签订了《证券经纪服务协议》,约定丙方及其证券营业部应按照甲方发出的证券交易指令,正确、及时地予以执行,在执行交易指令时,仅以甲方的指令为依据,并不负责对指令内容进行审查监督。2018年6月,黄乐培与上古公司签署《补充协议(1号)》,约定“本基金单位净值于2018年4月4日已跌破(低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止损线约0.90元,且管理人未在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对本基金进行平仓止损。本人(黄乐培)经审慎评估,同意管理人继续运作本基金并取消本基金止损线,且管理人的该等行为不构成本基金合同约定的违约行为。”后黄乐培起诉请求上古公司、广发公司和联储公司赔偿投资损失。

  裁判观点: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管理人责任,根据《补充协议(1号)》,黄乐培清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以及案涉基金存在的风险,亦明知广发公司已履行其监督职责,其认可管理人、托管人已勤勉尽责地履行了基金合同约定的各自职责,不追究上古公司及广发公司的任何赔偿责任。黄乐培自愿放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属当事人对自身财产权利的处分,其后上古公司按补充协议约定进行操作运营,由此产生的投资风险黄乐培应自行承担。关于证券经纪商责任,根据《证券经纪服务协议》, 联储公司的职责为按照管理人发出的证券交易指令,正确、及时地予以执行,且执行中仅以管理人的指令为依据,并不负责对指令内容进行审查监督,因此联储公司作为经纪商,并不对管理人的错误指令进行实质审查。


​​​​​​​​​​​​​​​​​​​​​​​​​​​​​​​​​​​​​​​​​​​​​​​​​​​​​​​​​焦晓菲律师
平生有微尚,法礼维道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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