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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晓菲律师,北京盈科海淀律师事务所律师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硕士

20年执业经验

业务范围:金融消费者、投资者的诉讼代理法律服务。

旨在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出具投资尽职调查报告、投资法律意见书、法律顾问服务、投资者诉讼代理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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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机构委托其他机构销售本机构发行的产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审慎选择受托方
来源: | 作者:business-101 | 发布时间: 1354天前 | 359 次浏览 | 分享到:

   经营机构委托其他机构销售本机构发行的产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审慎选择受托方,制定并告知代销方所委托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适当性管理标准和要求,并对其已履行投资适当性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案件:首建阳光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与上海久富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等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案【(2021)京03民终10809号】

  主要事实:2019年3月1日,首建阳光公司与上海久富公司签订《金融产品销售服务协议》,约定首建阳光公司委托上海久富公司销售首建阳光沃峰创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首建阳光公司于2019年10月21日取得《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载明:基金名称首建阳光沃峰创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首建阳光公司,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1月23日郑俊涛向“首建阳光沃峰创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集专户”汇款320万元。后郑俊涛以其并未签署风险测评问卷、风险揭示函、合格投资者承诺书、确认函、《首建阳光沃峰创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文件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基金合同不成立,并主张首建阳光公司返还投资款和资金占用损失。一审法院支持其诉请,首建阳光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裁判观点: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经营机构委托其他机构销售本机构发行的产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审慎选择受托方,确认受托方具备代销相关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资格和落实相应适当性义务要求的能力,应当制定并告知代销方所委托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适当性管理标准和要求。经营机构通过营业网点向普通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时进行的告知、警示,应当全过程录音或者录像;通过互联网等非现场方式进行的,经营机构应当完善配套留痕安排,由普通投资者通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进行确认。首建阳光公司将盖有该公司公章的空白基金合同交予上海久富公司,并未对上海久富公司提交的合同真实性与合规性予以审查,并未提交郑俊涛当场签合同的录像资料,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认购录音与回访录音的真实性。郑俊涛亦否认签订合同以及接受了有关投资适当性方面的服务。故,一审法院综合认定首建阳光公司、上海久富公司在向郑俊涛销售基金时并未履行投资适当性义务。此外,一审法院比对郑俊涛在本案起诉状上“郑俊涛”签字与《首建阳光沃峰创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郑俊涛”签字,二者在外观上具有较为明显的差异性,并无启动笔迹鉴定之必要性。结合首建阳光公司、上海久富公司在向郑俊涛销售基金时并未履行投资适当性义务之情形,一审法院综合认定首建阳光公司与郑俊涛之间的《首建阳光沃峰创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并未成立。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焦晓菲律师
平生有微尚,法礼维道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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