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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晓菲律师,北京盈科海淀律师事务所律师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硕士

20年执业经验

业务范围:金融消费者、投资者的诉讼代理法律服务。

旨在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出具投资尽职调查报告、投资法律意见书、法律顾问服务、投资者诉讼代理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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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机关依职权调低回购利息和违约金的四个判断依据
来源: | 作者:business-101 | 发布时间: 867天前 | 221 次浏览 | 分享到:

   司法机关依职权调低回购利息和违约金的四个判断依据:其一,回购义务人未按时支付回购款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是否仅为资金占用期间的损失;其二,约定的回购利息及违约金是否具有补偿损失和一定惩罚功能;其三,回购权利人主张的利息及违约金是否明显过高,而回购义务人是否就此提出过高抗辩;其四,回购权利人是否提供证据证明其因回购义务人的违约行为产生的实际损失。 

  案件:天津天源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刘波等合同纠纷案【(2021)京02民终10192号】

  主要事实:2015年4月1日,天源通合伙与刘波、黄莉、虞锋、深圳华康公司、云峰新创合伙、南海成长合伙、同创伟业合伙、海捷全景合伙签订《增资及转股协议》,约定虞峰向天源通合伙、云锋新创合伙、同创伟业合伙、南海成长合伙、海捷全景合伙转让深圳华康公司在协议签署日的注册资本的12%。股权交割时,先转让注册资本,再进行增资,增加的注册资本由股权受让方全部认购。股权转让和增资完成后,天源通合伙持有深圳华康公司6%的股权。此后,天源通合伙作为深圳华康公司的股东签署了相关股权置换重组协议,各方同意,深圳华康公司股东以其转让给深圳亿家公司的股权作为对价,分别认购深圳亿家公司新增资本。再后,天源通合伙与深圳华康公司的创始股东刘波、黄莉签署《协议书》,约定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包括在2019年4月30日前,股权置换重组协议约定的深圳亿家公司收购深圳华康公司的交易未达成等),天源通合伙有权要求创始股东回购天源通合伙持有的深圳华康公司股权。创始股东应在天源通合伙提出回购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且连带向天源通合伙指定账户支付全部回购价格款项和回购利息(为12%年复合利率),逾期支付的,应额外按应付未付的万分之五/日支付违约金,直至付清为止。现《协议书》约定的股权回购条件已达成,但创始股东至今未予履行,因此,天源通合伙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刘波、黄莉按《协议书》约定支付投资本金的回购价款及回购利息和违约金。

  裁判观点: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将回购利息和违约金标准调整为12%/年,天源通合伙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关于一审法院未支持回购日之后的回购利息及将回购之日后的违约金标准调整为12%是否妥当。尽管涉案2019年1月2日《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回购利息计算至回购款实际支付之日,逾期支付应额外按应付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但其一,回购义务人未按时支付回购款,给天源通合伙造成的损失为资金占用期间的损失;其二,天源通合伙主张的回购利息及违约金具有补偿损失和一定惩罚功能;其三,天源通合伙主张的利息及违约金达合计达到年利率30%以上,明显过高,回购义务人亦就此提出过高抗辩;其四,天源通合伙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回购义务人的违约行为产生的实际损失。在上述情况下,一审法院将回购之日后的回购利息与违约金一并予以考虑,确定回购之日后回购义务人按照年利率12%的标准向天源通合伙支付违约金,并无不当。


​​​​​​​​​​​​​​​​​​​​​​​​​​​​​​​​​​​​​​​​​​​​​​​​​​​​​​​​​焦晓菲律师
平生有微尚,法礼维道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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